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对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办法(试行)》、《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目的
通过廉政谈话,履行忠诚干净担当的职责,自觉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好学院党总支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四个意识”,压实“两个责任”,落实“四种形态”,提高领导干部政治站位和政治意识,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教育领导干部端正思想和工作作风,正确对待和行使领导职权,做到清正廉洁。
二、谈话原则
谈话要抓住主要矛盾,就事论理,防止不分轻重缓急纠缠细枝末节;谈话要揭示深层次的问题,防止轻描淡写,千篇一律;谈话要实事求是,一分为二,有理有据,防止避重就轻。
三、谈话分工
(一)学院党总支主要负责同志与院系、部、中心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廉政谈话。
(二)各系和实验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与其分管部门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廉政谈话。
四、谈话类型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前谈话、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谈话和诫勉谈话四种类型。
(一)任前谈话。对新提任或转任的系和实验中心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谈话。谈话人对谈话对象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遵纪守法和廉政勤政教育,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引导谈话对象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和纪律意识,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廉洁从政,筑牢思想防线。
(二)提醒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对谈话对象存在哪些问题、今后如何改进等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帮助谈话对象认识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三)批评教育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了轻微错误,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未构成违纪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指出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严格执行制度规定、规范从政行为,如何贯彻好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等内容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帮助谈话对象及时改正错误。
(四)诫勉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还未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或检讨,对谈话对象提出要求,谈话对象要表明态度。
五、谈话要求
(一)廉政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原则上实行一事一谈。但必要时,对任前谈话和群体性或者同类型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中谈话。
(二)谈话应突出思想性,体现上级对下级的关心、爱护和监督作用。谈话前要认真做出计划安排和准备,要将工作纪律、工作作风等内容纳入谈话内容。
(三)廉政谈话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原因、谈话纪律。进行提醒、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时,应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需要其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
(四)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廉政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谈话对象要做好谈话记录,谈话记录材料报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谈话人员开展廉政谈话时要重事实、重调查研究,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向谈话对象出示信访举报信件,泄露信访举报件的来源或者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有关情况,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谈话人应保证被谈话对象每年接受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对提拔任职或转岗干部的廉政谈话不受此限,廉政谈话一般应在谈话对象任职一个月内进行。
(七)学院党总支需要对干部及教师进行其他专题谈话的,由学院党总支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或由学院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委托院综合办或学院纪检委员进行。
六、谈话结果使用
廉政谈话结果将作为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考核、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本制度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与本制度不一致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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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5日